郑州恒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恒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288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恒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余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关于郑州恒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3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分别于2020年9月9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12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原因;五、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2020年9月28日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六、于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2月2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询问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