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33821号
本院于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恒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38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191民初338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第9“3870元”改为“3120元”、“5249元”改为“2930元”,第17页第10行“390元”改为“190元”。
审判长 崔 敏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