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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民初246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诉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秦昌东 审判员  姜 凯 审判员  姜安安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