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与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77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580000元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