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

3776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776号之二
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4元,减半收取4547元,保全费3271元,合计7818元,由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丁亚文 人民陪审员  夏 香
法官 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