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776号之二
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4元,减半收取4547元,保全费3271元,合计7818元,由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丁亚文
人民陪审员 夏 香
法官 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