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通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0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前一次性向***支付经济补偿54042元;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就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未能妥投。 2、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及“总对总”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另有机动车苏F×××××、苏F×××××两辆。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另有机动车苏F×××××,现去向不明。此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0年3月9日,本院在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开发区广州路5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被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执行540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11元。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另查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对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且已被其他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0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