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4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朝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YQ8YG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化亿利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南工业园小微企业3期2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YHQJN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化亿利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424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