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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5民初3547号
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