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4188号之一
原告:福建万通铝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新芦村龙雁东三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烨,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紫昌,任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万通铝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万通铝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万通铝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通铝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福建万通铝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玉泉
人民陪审员 陈荣贵
人民陪审员 林美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