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保216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华顺达水泥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西路11号619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4W99496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5449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水泥制品经营部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778号],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0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华顺达水泥制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0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华顺达水泥制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