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4民初843号
原告
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后山环城东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310684938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霓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54491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陈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