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4民初843号 原告 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后山环城东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310684938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霓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54491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联亿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陈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