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被执行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
被执行人:山东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4586号凯旋新城东地块配套商业楼2007。
申请执行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59583元,未执结标的25958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