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013号
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1号楼3-912室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BTFR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03号中南世纪城一期2号楼1**23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UTGBL3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4586号凯旋新城东地块配套商业楼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D6PAG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24068E。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