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方特尔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955370。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方特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经理。
原审被告: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上诉人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方特尔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9民初762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山西方特尔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关联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通知》的指示,所有涉及恒大地产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类、仲裁类、商品房类、物业类、标的额300万以下的工程类案件外,所有未结案件都应移交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且经查询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湖南、宁夏、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等地法院,对于涉恒大集团及关联企业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己适用上述集中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诉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化解本案纠纷的直接责任主体,上诉人作为本案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材料供应商,是恒大商业承兑汇票的受害者,为有效解决该票据纠纷,一次性化解债务矛盾,根据国家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恒大债务问题的精神,结合恒大商业承兑汇票给下游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债务影响的特殊现实状况,理应追加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避免因重复诉讼给上诉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助力企业发展。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9民初76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山西方特尔商贸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原审被告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张翠萍
审判员 孙爱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