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245号
原告:新疆中宏泰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总部经济大楼4楼427室。
法定代表人:李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涛,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3-0406。
法定代表人:曹海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中宏泰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中宏泰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宏泰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宏泰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中宏泰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15725.4元),由原告新疆中宏泰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新疆中宏泰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退还15700.4元。
审判员 钱军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