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晋05**执异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红星西街国贸大厦A座906号。法定代表人:吴彤,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3-0406。法定代表人:韩丹,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行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行置业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西太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富生
审判员  闫慧琴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