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䤪原市尖草坪区改林建材经销部、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改林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08MA0LK7LX85。
经营者赵改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审被告:山西铠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原审被告:太原市玉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改林建材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铠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太原市玉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8民初938号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改林建材经销部上诉称,一、原裁定认定错误。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光大信托,根本不是恒大集团,与恒大不构成关联。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中管辖通知不适用本案。二、如果本案与恒大有关联,也不存在集中管辖。因为此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的票据追索权案件,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慕云石建材经销三部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改林建材经销部(即本案的上诉人)诉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均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追加了恒大关联公司后移送至广州中院,但是在2022年3月广州中院又将上述案件全部移送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现在上述两案均已进入审理阶段。所以,通过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足以说明相关案件现在不存在移送的情形,应由受诉法院直接处理。综上,一审裁定认定错误,本案应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8民初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太原市尖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改林建材经销部向被上诉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铠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太原市玉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原审被告太原市玉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故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8民初9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张翠萍
审判员 孙爱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