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太原市宝兴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恒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LTC64H。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3728172083H。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太原市宝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681915686W。
法定代表人**2。
原审被告: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312253。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太原恒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K67KE9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太原市宝兴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恒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9民初487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票据出票人原审被告太原恒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企业,恒大地产集团全资三级子公司,2021年8月,出于防止诉讼瓜分资产、保全资产的考虑,为更好地保护各方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9民初4879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审被告太原市宝兴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恒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别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尖草坪区、小店区,以上三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