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10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晋0525民初22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193553.62元、诉讼费1167元、**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1)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均由另案冻结在先,本案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均采取冻结措施;另查明,其在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502103011000000000927)账户为贷款保证金存款、晋城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开设的(账号:502291010300000065033)为监管账户,暂无法采取划拔措施外,其他账户也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2)发现其名下登记有***.赛威牌(晋EEM9**)汽车一辆,由另案查封在先,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
(3)未发现有不动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登记的378套房产,均属已售商品房,对此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拔打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预留电话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工程款193553.62元、诉讼费1167元、**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