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海建设有限公司

安泽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楠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26民初652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泽县府城镇风池村。
法定代表人:张安霞,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楠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华天置地1301室。
法定代表人:蔚建珍,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楠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