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楠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2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楠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1BAR5D。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楠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源劳人仲案字(2022)第3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楠海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申请人楠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倪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