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民初1120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楠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楠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
被告楠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本案的申请人并未与原告***签订过劳务合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合同的履行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务工地点为临临高速第五标段黄山村大桥北营大桥K87+890通道,该地点在沂源县境内,因此,合同履行地在沂源县,系本院的管辖范围,沂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楠海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