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21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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