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21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