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蒸湘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衡阳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33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日喀则市。

被告:***,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西藏日喀则市亚东县。

被告:衡阳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90号君恒花苑一栋九楼。

法定代表人陆君。

原告***与被告***、衡阳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与2019年12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塔 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爽

书记员 林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