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33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日喀则市。
被告:***,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西藏日喀则市亚东县。
被告:衡阳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90号君恒花苑一栋九楼。
法定代表人陆君。
原告***与被告***、衡阳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与2019年12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塔 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爽
书记员 林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