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33民初12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9日,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现住亚东县。
被告:***,男,1980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西藏日喀则市亚东县。
被告:衡阳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90号君恒花苑一栋九楼。
法定代表人陆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衡阳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以经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塔 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 爽
书记员 林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