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来涛、***等与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于来涛。
原告张福。
原告秦学用。
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葛言、***,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9266号。
法定代表人于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来涛、***、*学用与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