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初359号
原告: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36号信源华府8幢第33层3306室。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鲍庄社区健康东街9266号山东呼叫中心(潍坊)基地综合商务楼01第一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于江。
原告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毅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XX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