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1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鲍庄社区健康东街9266号山东呼叫中心(潍坊)基地综合商务楼01第一层南区。
被申请人:山东***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道甘丈路北侧。
申请人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鲁0791财保161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银行80×××13账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银行80×××13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培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