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90号
原告:济南宏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42号6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朝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鲍庄社区健康路东街9266号山东呼叫中心(潍坊)基地综合商务楼01第一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于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宏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宏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赵秀玲负担。
审判员 张培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