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91民初366号
原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鲍庄社区健康东街9266号山东呼叫中心(潍坊)基地综合商务楼01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68283857。
负责人:于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香,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182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该借款本息之日)、违约金2800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按照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署《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180万,原告已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偿还借款50万,于2019年6月偿还利息5万,剩余借款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从万声公司借款18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9%(月利率0.75%)。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2月30日的利息由于江个人承担,剩余13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已于2018年10月17日还款50万元整,借款人承诺剩余130万元分二次还清,2019年9月30日前还款8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50万元。本合同期满,借款本金逾期和利息逾期总额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4倍计算,本合同期满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放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应向放款人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日,***出具金额为180万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各一份,万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180万元汇入***银行账户。
***于2018年10月17日偿还借款50万元、2019年6月21日偿还借款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0.75%计算,具体计算如下: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130万元为基数,共7个月,利息合计68250元,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偿还利息5万元,尚欠利息18250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以50万元为基数,共3个月,利息合计11250元;以上尚欠期内利息合计29500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80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50万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收到条、银行客户回单和原告当庭陈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尚欠借款本金130万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未按时偿还借款是形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标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29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中8000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500000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培泉
人民陪审员 姜 虹
人民陪审员 李乃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