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健康东街9266号山东呼叫中心(潍坊)基地综合商务楼01第一层南区。法定代表人:于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锐尔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12层1201内1268。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锐尔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2022)内04知民初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万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锐尔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系万声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档案***的档案数字化工作使用的电脑中安装《锐尔文档扫描影像处理系统》,构成侵权。由于上述电脑系万声公司在项目开展前通过货拉拉由山东省潍坊市运抵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为潍坊市,赤峰市并非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2.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潍坊市,管辖法院应为青岛中院。综上,万声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中院审理。锐尔公司答辩称:1.万声公司在赤峰市档案***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2.即便安装有侵权软件的电脑系通过货拉拉由潍坊市运抵赤峰市,亦应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综上,锐尔公司请求驳回万声公司的上诉请求。锐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锐尔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万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锐尔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万声公司赔偿锐尔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3.判令万声公司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7万元。事实和理由:《锐尔文档扫描影像处理系统》V7.5版本系***于2012年5月9日独立开发完成,后续***以V7.5版本为基础陆续开发完成了V8.0、V8.5、V9.0、V9.1、V9.3等版本。***系锐尔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上述软件系统的运营、收益、维权等工作均交***公司负责。2016年12月8日,***开发完成《锐尔文档扫描影像处理系统》V9.5版本,并将该版本登记在锐尔公司名下,后升级的V10.0、V10.5版本均属锐尔公司名下的软件作品。近期锐尔公司得知万声公司未经许可在赤峰市档案***的档案数字化工作中私自复制、使用、运营锐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万声公司上述行为侵害锐尔公司的合法权益,锐尔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万声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锐尔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赤峰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万声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青岛中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锐尔公司主张万声公司在赤峰市档案***的档案数字化工作中,未经许可,私自复制、使用锐尔公司负责运营以及锐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锐尔公司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万声公司工作人员***公司咨询相关软件技术细节的QQ记录、软件截图、赤峰市档案***招标文件等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调取了万声公司与赤峰市档案***签订的《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合同》。上述证据可以证***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查明:锐尔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来到赤峰市档案***122室对现场38台电脑界面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所附照片显示“文件说明:锐尔文档扫描影像处理系统”“类型:应用程序”“文件版本:10.5.0.0”“产品名称:锐尔文档扫描影像处理系统”等字样。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万声公司的上诉主张及本案相关事实,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锐尔公司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申请原审法院到赤峰市档案***调取了万声公司与该馆签订的《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合同》,并对现场38台电脑界面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根据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万声公司在完成赤峰市档案***的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复制、使用锐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据此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赤峰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赤峰市作为管辖连接点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万声公司关于其电脑系从潍坊市运抵赤峰市,赤峰市并非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应当移送青岛中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万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燚
裁判要点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19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锐尔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