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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649号更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7649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对上诉人上海筷来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赵克云、田会营、岳荣丰、田璐、田雯政、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董泽汉、康永、林志为、上海青浦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沪02民终76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沪02民终764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倒数第九行的“822,494.20元”补正为“671,226.30元”。 审 判 长  赵俊
代理审判员  周喆 代理审判员  熊燕
书 记 员  夏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