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123号
申请保全人:***,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教育产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吉林省教育产业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