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杰。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付立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