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注册号220200000063753,住所地船营区怀德街**。
***与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9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91750元,并自200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2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04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本院向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公告送达了上述民事判决书,因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7月1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执前调案件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公告已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未向我院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委托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船营区北极街黑山胡同20号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马英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信息,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除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外,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仕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