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4496号
原告: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