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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周思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琴,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建设有限公司与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川1802民初3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但无法足额清偿债务。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通知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到院对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川1802执80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2)川1802执80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2年6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琴,申请执行人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建设有限公司有债权,即经本院强制执行,雅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四****建设有限公司按照(2021)川1802民初3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及违约金。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