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2420号
原告:成都市蜀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东路10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耐斯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48号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蜀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耐斯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蜀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耐斯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蜀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蜀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丁 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