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创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2521民初83号 原告:**,男,1993年0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四川省创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集贤乡梧桐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5MRB1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阿里边境管理支队,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陕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500MB1E6610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四川省创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阿里边境管理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2.4元,减半收取计7,2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列 审判员*** 审判员仓啦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