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72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13层1322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KXP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先登文,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登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