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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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279号
原告: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63936130U),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水厂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台博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YOUA0P),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安科新村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博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