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水厂路29号天台山文化交流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长街镇山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上诉人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海县长街镇山前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9)浙0226民初6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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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