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弘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473号 申请人:天台县弘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水厂路29号天台山文化交流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6393613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世纪花园1-A幢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48DA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9)皖10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未执行到位50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