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弘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02民初2172号 原告:天台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水厂路29号天台山文化交流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6393613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世纪花园1-A幢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48DA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台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所签订的《黄山**娱乐会所装修工程承包协议》;2.判令**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3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150天,每天按5000元)75万元,支付罚金20万元,支付报名费(资料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是一家经营承包施工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设计施工、房屋工程建筑等专业公司。2018年9月1日,**公司为黄山**娱乐会所装修工程发出黄山**娱乐会所装修项目邀议标文件,**公司在当天支付了报名费(资料费)3000元,通过合法程序中标,并于2018年9月25日与**公司签订了《黄山**娱乐会所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14日分别支付了10万元、20万元,共付了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公司将履约保证金写成投标保证金)。**公司起初口头说是一个月就要开工的,所以**公司积极组织相关的人力、财力、物力特别是所需的材料方面,做到一接到开工通知立即就可以进场施工。然后,**公司一直未通知开工,**公司多次催促后,**公司说该项目施工不具开工条件。2019年1月28日,**公司向**公司邮寄《延迟开工通知》,通知于2019年3月20日前开工。后**公司再次赶往**公司处,结果至起诉时,由于**公司的原因仍无法开工。经与**公司多次交涉,**公司也多次答应返还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等,但一直没有实际行动,**公司不得已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请求。 **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公司为承包黄山**娱乐会所装修工程向**公司支付了3000元报名费。2018年9月25日,**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黄山**娱乐会所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对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期及开竣工日期、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约定:暂定合同额2000万元;工期为210个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公司签发的开工通知令为依据;承包方进场施工后七日内,发包方按合同签价的10%支付给承包方作为备料款;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签订的10%交纳;因单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本合同所里各项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签订价的1%罚款给另一方。合同签订后,**公司与**公司口头协商将履约保证金调整为30万元,**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14日分别向**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和20万元。2019年1月28日,**公司向**公司发出《迟延开工通知书》,**公司以政府手续未完善为由将案涉工程延续至2019年3月20日前开工。但因**公司的原因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开工。 另查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设计施工、房屋工程建筑、建筑物拆除、雕塑工艺品制造与销售,并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报名费收据、履约保证金收据、《黄山**娱乐会所装修工程承包协议》、《迟延开工通知书》、开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黄山**娱乐会所装修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工程未能开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每迟延开工一天应支付5000元违约金以及支付合同签订价的1%的罚款,但根据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特征,**公司除相应的利息损失及提供其因报名费损失的3000元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他损失数额,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0万元,**公司主张的报名费损失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天台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黄山**娱乐会所装修工程承包协议》; 二、被告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台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原告天台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天台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9元,由原告天台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由被告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