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昆明海捷商务酒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03民初7628号
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二环东路**天佑商场******。
法定代表人:刘金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继娇,云南正能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永香小区**iv>
投资人:***,系该酒店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继娇、被告***同时作为昆明海捷商务酒店投资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47800元,支付以5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2935.92元,并支付以47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的违约金为2152.97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因被告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汉庭酒店空调设备采购要求,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美的风管机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风管机空调设备并由原告承担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02000元(含合同不含税价297000元及税款5000元),合同价款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应支付89100元预付款,材料及工人进场后被告应当支付148500元工程进度款,空调室内机及管线安装完成后,被告支付29700元工程进度款,被告验收完成后支付29700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空调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完成验收。2019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对账单,确认截止2019年11月11日被告尚欠付原告57800元;之后,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剩余47800元未支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剩余47800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辩称,我们不是说不愿意付给他款,多次跟原告讲空调出现质量问题,有电话也有短信,有电话录音,客户和整个小区现在投诉都很严重,说我们的空调箱噪音很大,我们可以请求法院测量分贝超过多少分贝,他的质量出现了很多问题,我们去年找人修了一下,修了几台。后来人家不过来修,就一直摆着,我说你把空调修完之后我都付给你钱,前天给我派了个人过来维修,看了看,他说确实有问题,过两天来维修,到现在也又没有过来,我其他的没有更多的说法。三二十万我都付了,我的意见不是不付钱,是修好空调之后付。我去年维修的费用你们扣掉就行了。再一个你们给我造成这几年的客户流失,你们看怎么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让厂商过来到现场测量一下你们的机器,有些螺丝都没安完,噪音已经超出了分贝,在房间里都听得到,我们酒店又在小区里,小区的居民也反映很大,又跟我们的物业讲,我们物业可以出具证据,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不给他钱,就想叫他自己把它修复好,我们会把钱给他。再一个这两年影响我们的客人流失,看他们公司怎么说话。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当庭未提交证据,并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昆明海捷商务酒店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
2019年4月23日,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乙方)签订《美的风管机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空调设备及安装价格为297000元加5000元税金。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30%,人民币89100元;乙方安排材料进场及工人到场施工,空调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双方确认数量、规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50%,人民币148500元,乙方收到甲方进度款后于2日安排空调设备发货。室内机及管线安装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10%,人民币29700元,待乙方空调安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乙方通知甲方组织空调安装验收(乙方将以短信或者邮箱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验收3天内未进行验收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验收完成后3日支付工程尾款10%,人民币29700元。工程地点: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汉庭酒店。质量保证及保修:1.乙方施工质量,以安装说明及技术、质量要求以及相关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为依据,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2.空调设备保修:厂家全国统一标准:设备六年,安装一年。3.在免费保修期间,因人为损坏乙方提供有偿服务。4.甲方以电召方式通知乙方,24小时维修服务电话为:黄183××******。5.乙方保修义务履行以买方依约支付货款为前提,若买方逾期支付货款且该行为仍在延续的,卖方有权暂停履行保修义务直至买方偿清拖欠货款为止,卖方因此而暂停保修义务不得视为违约,也不影响保修期的计算。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时安装完工,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安装工程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安装工程价款10%的违约金。如延期完工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2.乙方守约的情况下,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并据实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项时,乙方有权终止所售设备及安装工作的保修期服务。合同规定的合同款项未付清前,乙方所售设备及安装工作的附属材料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若甲方应付工程款逾期15日未付,乙方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外,还可以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以及不退还已付款的权利。2019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对账单》确认:合同结算价302000元。已收款:2019年5月6日65000元、2019年5月7日24100元、2019年5月22日148500元,未收工程款64400元,退2台空调6600元,应收工程款57800元,工程于2019年10月10日竣工。此后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签订的《美的风管机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于2019年10月10日完成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义务,被告已实际使用空调设备两年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7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违约金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验收日期,本院自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对账单》之日2019年11月11日起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的投资人,应对昆明海捷商务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两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空调噪音过大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履行维修义务后再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空调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范确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前,原告有权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对两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800元;
二、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以5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及以47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被告昆明海捷商务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唐旭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野
书 记 员 金盈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