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2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欧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北京路商业步行街怡和商业大厦一层、六至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二环东路665号天祐商场4幢2层5-8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红,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伟,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欧泰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曦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欧泰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明欧泰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为1201.5元,由上诉人昆明欧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光玉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