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461号
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纬五路以南、规划经七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5544292G。
法定代表人:赵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