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村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20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赵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亮,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村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魏集镇。
法定代表人:马国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锁定山东***村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鲁M1××**、鲁M1××**、鲁M1××**、鲁MC××**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文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