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5152号
原告: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纬五路以南、规划经七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554429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930072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1949元,减半收取15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