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赛环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赛环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30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绿赛环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绿赛环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绿赛环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绿赛环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员  黄梅兰
书记员  欧艳芳